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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决策草案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《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
2021-07-12

【决策草案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《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
【决策草案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《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
索引号01104333X/2021-64619发文日期2021-07-12
发布机构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文号
分类其他效力状态有效
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,我们 会同省税务局 草拟了 《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及其说明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以在 2021年 7 月 12 日至 8 月 11 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:

一、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: hb cz fgszc@163.com

二、信函方式邮寄至: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8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(邮编 430071 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城建税纳税地点意见”。

联系人: 杨随新 ;联系电话: 67818516。

湖北 省财政厅

2021年 7 月 12 日

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

具体地点的通知

(征求意见稿)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第四条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:

一、纳税人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的,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。

二、实行增值税、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,总机构、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,分别以其增值税、消费税 缴纳地 作为纳税人所在地。

三、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、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,在建筑服务发生地、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,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。

四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,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。

五、实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,以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增值税、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。

六、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七、本通知自 2021年9月1日起 施行。

《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》的起草说明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(以下简称《城建税法》)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《城建税法》第四条规定,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确定。为确保《城建税法》在我省顺利实施,根据该法授权,结合我省实际,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《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人所在 地 具体地 点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现就《通知》作如下说明:

(一)对《通知》第一条的说明

根据《城建税法》第七条规定“城市维护建设 税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,分别 与 增值税、消费税同时缴纳”。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随增值税、消费税同时征收缴纳的一种附加税,纳税人所在地按增值税、消费税统征统管原则进行确定有利于税收征管、减轻纳税人负担。

(二)对《通知》第二、三、四、五条的说明

《通知》第二、三、四、五条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对汇总缴纳、异地预缴、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等特殊情 形 的纳税人所在地进行了进一步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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